安徽省滁州市8月10日拍卖出让龙蟠大道与金陵路交叉口西南侧等八幅地块使用权
关键字:滁州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地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下列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出让,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宗地位置、规划指标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本次拍卖出让的1号宗地位于龙蟠大道与金陵路交叉口西南侧,宗地编号:
030110030003000;2号宗地位于南谯南路与东坡路交叉口东南侧,宗地编号:020110080003000;3号宗地位于东坡路与儒林路交叉口西南侧,宗地编号:020110080004001;4号、5号、6号宗地均位于览山路北侧,宗地编号分别为:032040091002000、032040090233000、032040090234000;7号宗地位于南谯南路西侧、第八中学对面,宗地编号:020050070232000;8号宗地位于中都大道与南谯南路之间,醉翁路与敬梓路之间,宗地编号为030110060024000。
具体情况见下表:
宗地
序号
|
出让土地
面 积 ㎡
|
规 划
用 途
|
出让
年限
|
主 要 规 划 指 标
|
拍 卖
起叫价
(万元)
|
竞 买
保证金
(万元)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 筑
密 度
|
建筑限高
层 数
|
||||||
1
|
75455
(113.18亩)
|
居 住
商 业
|
70
40
|
≥1.0
≤2.2
|
≥30%
|
≤25%
|
高 层
|
22650
|
4600
|
2
|
66613
(99.92亩)
|
居 住
商 业
|
70
40
|
≥1.1
≤2.2
|
≥35%
|
≤23%
|
高 层
|
20000
|
4000
|
3
|
30455
(45.68亩)
|
居 住
|
70
|
≥1.1
≤2.0
|
≥35%
|
≤22%
|
高 层
|
9100
|
2000
|
4
|
67166
(100.75亩)
|
居 住
|
70
|
≥1.1
|
≥35%
|
≤35%
|
24米
|
4700
|
1000
|
5
|
21759
(32.64亩)
|
居 住
|
70
|
≥1.1
|
≥35%
|
≤35%
|
24米
|
1500
|
300
|
6
|
55566
(83.35亩)
|
居 住
|
70
|
≥1.1
|
≥35%
|
≤35%
|
24米
|
3880
|
800
|
7
|
2165
(3.25亩)
|
商 业
商 办
|
40
|
≥1.1
≤1.8
|
≥20%
|
≤35%
|
24米
|
650
|
230
|
8
|
185247
(277.87亩)
|
商 服
居 住
|
40
70
|
≥1.1
≤2.83
|
≥20%
≥30%
|
≤40%
≤25%
|
多 层
高 层
|
33350
|
7000
|
二、竞买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有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违法用地正在查处及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者除外)。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拍卖时间及地点
拍卖时间:2011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始。
拍卖地点: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发区花园路林业局大厦9楼)。
四、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拍卖地块均以整宗净地出让,拍卖成交价即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本次出让的1-6号宗地均不设保留底价。
五、报名材料
竞买人申请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4、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六、竞买申请时间
竞买申请时间:申请人应于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8日,到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购买本次拍卖地块的文件资料,提出竞买申请。
七、特别提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至报名截止,宗地没有申请人或申请竞买人不足三个的,宗地公开出让方式将由拍卖改为挂牌竞价,宗地挂牌竞价于2011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始进行,至2011年8月19日上午10时整止。挂牌申请报名时间截止2011年8月17日18时。
八、本次出让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并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地 址:滁州市清流西路246号
联系电话:0550-3067800、3078766
联 系 人:戎志、潘万兵
传 真:0550-3078378
邮政编码:239000
网 址 : www.czsgtzyj.gov.cn
滁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