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10月20日至10月31日挂牌出让大学科技园紫薇路南侧,团山西侧,瓦特路以北等十一幅地块
关键字: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地产网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济国土资告字[2011]29号
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自然人、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单位和在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关联单位,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1年10月17日至2011年10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济南龙奥大厦(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G0514室购买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竞买保证金来源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济南龙奥大厦(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G0514室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保证金账户的截止时间:2011年10月31日16时前。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2011年10月31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济南龙奥大厦(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G0514室;挂牌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9时至2011年11月2日10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联系方式与保证金银行账户如下:
联系地址:济南龙奥大厦(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G0514室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2011-G095号---G103号 迟恒智 王莉 0531-66605202
2011-G104、105号 王 蒙 王涛 0531-66605203
开户单位: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经二路支行
账号:1602001029200077334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1-09-30
编 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
面积
(m2)
|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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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
(万元)
|
实施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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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
2011-G095
|
大学科技园紫薇路南侧,团山西侧,瓦特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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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6
|
商业金融业
|
地上≤ 3.5,地下≤1.6
|
≤40%
|
≥20%
|
40
|
3000
|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须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规划高层建筑应沿紫薇路布局,规划建筑主体高度控制在80米左右。规划方案须处理好与周边规划城市道路、团山的空间景观关系,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公用道路,并保证对外开放使用。规划建设时须满足团山南侧地球站净空保护要求。在满足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敷设需要的前提下,地块B-1、B-2、B-3地下空间须统一规划,不需后退相互地界,可相互连通,共享使用。
|
2011-G096
|
团山南侧,瓦特路东北侧
|
30006
(地下空间使用权面积)
|
商业金融业
|
地下≤1.6
|
40
|
750
|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须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须满足绿地、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的建设要求。规划方案须处理好与周边规划城市道路、团山的空间景观关系,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公用道路,并保证对外开放使用。规划建设时须满足团山南侧地球站净空保护要求。在满足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敷设需要的前提下,地块B-1、B-2、B-3地下空间须统一规划,不需后退相互地界,可相互连通,共享使用。
|
||
2011-G097
|
大学科技园瓦特路东侧,紫薇路以西
|
170076
|
商业金融业
|
地上≤5.0,地下≤2.3
|
≤45%
|
≥20%
|
40
|
16000
|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须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规划高层建筑主要沿紫薇路和牛顿路布置,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左右;靠近团山和B-2地块绿化广场建筑以多层为主。规划方案须处理好与周边规划城市道路、团山的空间景观关系,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公用道路,并保证对外开放使用。规划建设时须满足团山南侧地球站净空保护要求。在满足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敷设需要的前提下,地块B-1、B-2、B-3地下空间须统一规划,不需后退相互地界,可相互连通,共享使用。
|
2011-G098
|
芙蓉路以南, A -2地块以东,B-3地块以北,规划路以西
|
11268
|
商业金融业
|
地上≤ 4.5,地下≤2.0;
|
≤35%
|
≥25%
|
40
|
800
|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须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规划公建主体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左右。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配建公厕及中水等设施。原大学科技园东辛A-3、B-1、B-2、B-3、B-4、B-5六地块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城市道路,并保证对外开发使用。须处理好与沿芙蓉路、北大沙河的空间景观关系。
|
2011-G099
|
芙蓉路以南,北大沙河以东,规划道路以北
|
107067
|
居住
|
地上≤ 2.0,地下≤0.9
|
≤25%
|
≥35%
|
70
|
5000
|
停车率≥80%。规划住宅建筑以高层为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绿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中水等设施。原大学科技园东辛A-3、B-1、B-2、B-3、B-4、B-5六地块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城市道路,并保证对外开发使用。须处理好与沿芙蓉路、北大沙河的空间景观关系。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的30%。
|
2011-G100
|
北大沙河以东,规划道路以南
|
53472
|
居住
|
地上≤ 2.4,地下≤1.0
|
≤25%
|
≥35%
|
70
|
2500
|
停车率≥80%。规划住宅建筑以高层为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绿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中水等设施。原大学科技园东辛A-3、B-1、B-2、B-3、B-4、B-5六地块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城市道路,并保证对外开发使用。须处理好与沿芙蓉路、北大沙河的空间景观关系。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的30%。
|
2011-G101
|
芙蓉路以南,B-1地块以东,X-2、X-3地块以北
|
53752
|
居住
|
地上≤ 2.4,地下≤1.0
|
≤25%
|
≥35%
|
70
|
3000
|
停车率≥80%。规划住宅建筑以高层为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绿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中水等设施。原大学科技园东辛A-3、B-1、B-2、B-3、B-4、B-5六地块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城市道路,并保证对外开发使用。须处理好与沿芙蓉路、北大沙河的空间景观关系。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的30%。
|
2011-G102
|
B-5地块以北,B-6地块以西,B-2地块以东,X-2、X-3地块以南
|
35446
|
居住
|
地上≤ 2.4,地下≤1.0
|
≤25%
|
≥35%
|
70
|
2000
|
停车率≥80%。规划住宅建筑以高层为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绿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中水等设施。原大学科技园东辛A-3、B-1、B-2、B-3、B-4、B-5六地块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城市道路,并保证对外开发使用。须处理好与沿芙蓉路、北大沙河的空间景观关系。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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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G103
|
B-4地块以南,北大沙河以北,B-6地块以西
|
71530
|
居住
|
地上≤ 2.0,地下≤0.9
|
≤25%
|
≥35%
|
70
|
3500
|
停车率≥80%。规划住宅建筑以高层为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绿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中水等设施。原大学科技园东辛A-3、B-1、B-2、B-3、B-4、B-5六地块须一并实施用地内规划城市道路,并保证对外开发使用。须处理好与沿芙蓉路、北大沙河的空间景观关系。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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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G104
|
历下区中林路以南,体育西路东侧
|
65221
|
居住
|
地上≤3.0 地下≤1.4
|
≤18%
|
≥35%
|
70
|
8000
|
规划住宅建筑为高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绿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包括1处室内副食品市场)及中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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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G105
|
历下区经十东路以南,奥体中心东侧
|
25128
|
商业金融
|
地上≤4.5 地下≤2.0
|
≤35%
|
≥25%
|
40
|
5000
|
日照标准、日照间距须符合有关规定;须配建公厕、中水等设施;地块实施须与轨道交通相衔接;须处理好沿经十路、龙奥北路、奥体东路的空间景观关系;方案须衔接济南奥体东片区城市设计;项目规划设计须征求并落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该项目的有关规划控制、引导意见;项目建设实施须满足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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