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8月2日拍卖出让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等四幅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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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土告字[2013]33号
经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坐落 | 用途 | 出让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起始价 | 每次增幅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出让年限 |
| (万元) | |||||||||||
| 1 | 桐土储[2007]31号 | 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 | 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444.64 | 1.5-1.78 | ≤72.44% | ≥2% | 160 | 5 | 40 | 批发零售40年、城镇住宅70年 |
| 2 | 桐土储[2007]32号 | 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 | 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808.28 | 1.5-1.81 | ≤64.86% | ≥6% | 290 | 10 | 60 | 批发零售40年、城镇住宅70年 |
| 3 | 桐土储[2008]32号A地块 | 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振华小区内 | 城镇住宅用地 | 380.29 | 1.0-2.84 | ≤75.07% | ≥2% | 170 | 5 | 40 | 70年 |
| 4 | 桐土储[2008]32号B地块 | 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振华小区内 | 城镇住宅用地 | 378.03 | 1.0-2.86 | ≤75.52% | ≥2% | 170 | 5 | 40 | 70年 |
备注:以上地块均带方案出让,受让方必须按照桐乡市城乡住房与规划建设局规划方案建造。
以上地块均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次应价增幅为规定增幅或其倍数整,以起始价叫价或以非倍数整叫价均视为无效。拍卖保证金的50%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另外50%转作出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办法详见挂牌须知。如受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名:⑴因土地受让人申请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或自身原因被取消竞买资格,自合同解除或被取消竞买资格之日起不足一年的;⑵违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尚未全额支付的;⑶存在闲置土地记录,且闲置土地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的。
2、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3、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文件。申请人请于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31日到桐乡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交易窗口获取拍卖文件。
4、申请人请于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31日携带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个人只须带身份证影印件)等有效证件,向桐乡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交易窗口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16时。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即时确认其竞买资格。
6、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3年8月2日15时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举办。
7.出让金缴付时间:出让金分一期支付,须在2013年9月26日前缴付。
8、宗地利用现状:已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三通,即通电、通水、通路。
9.报名地点: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2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交易窗口。
10.保证金账户:①户名:桐乡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嘉兴桐乡支行
账 号:7333710182600020319
②户名:桐乡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农行桐乡支行营业部拍卖保证金专户
账 号:19370201040000693
三、相关事项欢迎免费参阅拍卖文件
联系人: 陈先生、沈女士
联系电话:(0573)88117207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
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7月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4( 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桐土储[2007]31号
(一)地块位置: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
(二)地块范围:_ / ___;
(三)出让面积:444.46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 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5-1.78;
(六)规划建筑密度:不大于72.44%;
(七)绿地率:_不小于2% ;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 / 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批发零售 40年、城镇住宅70年 ;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 / 。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自约定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桐土储[2007]32号
(一)地块位置: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
(二)地块范围:_ / ___;
(三)出让面积:808.28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 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5-1.81;
(六)规划建筑密度:不大于64.86%;
(七)绿地率:_不小于6% ;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 / 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批发零售 40年、城镇住宅70年 ;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 / 。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自约定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桐土储[2008]32号A
(一)地块位置: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振华小区内;
(二)地块范围:_ / ___;
(三)出让面积:380.29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0-2.84;
(六)规划建筑密度:不大于75.07%;
(七)绿地率:_不小于2% ;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 / 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城镇住宅70年 ;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 / 。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自约定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桐土储[2008]32号B
(一)地块位置:振东新区幸福路与濮振路交叉口东北侧振华小区内;
(二)地块范围:_ / ___;
(三)出让面积:378.03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0-2.86;
(六)规划建筑密度:不大于75.52%;
(七)绿地率:_不小于2% ;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 / 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城镇住宅70年 ;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 / 。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自约定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名:⑴因土地受让人申请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或自身原因被取消竞买资格,自合同解除或被取消竞买资格之日起不足一年的;⑵违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尚未全额支付的;⑶存在闲置土地,且闲置土地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的。
②桐土储[2007]31号、桐土储[2007]31号地块竞得人必须按照桐乡市城乡住房与规划建设局规划方案(编号:2013011号)建造。桐土储[2008]32号A、B地块竞得人必须按照桐乡市城乡住房与规划建设局规划方案(编号:2013012号)建造。。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16时。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
桐土储[2007]31号地块为肆拾万元整(大写)(¥400000.00);
桐土储[2007]32号地块为陆拾万元整(大写)(¥600000.00);
桐土储[2008]32号A地块为肆拾万元整(大写)(¥400000.00);
桐土储[2008]32号B地块为肆拾万元整(大写)(¥400000.00)
拍卖保证金的50%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另外50%转作出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办法: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踏勘核实,认定按期开工的,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70%,余款在项目竣工后按履约情况返还。如受让单位违反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3年7月18日到2013年7月31日,到桐乡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交易窗口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13年7月22日到2013年7月31日,到桐乡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交易窗口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即时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领取竞买标志牌以及参加拍卖会。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通过申请,我局可以于报名截止时间以前组织现场踏勘。
六、宗地的拍卖起叫价、增价幅度
1、桐土储[2007]31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大写)(¥1600000.00),每次增价幅度为伍万元整(大写)(¥50000.00)。
2、桐土储[2007]32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大写)(¥2900000.00),每次增价幅度为壹拾万元整(大写)(¥100000.00)。
3、桐土储[2008]32号A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大写)(¥1700000.00),每次增价幅度为伍万元整(大写)(¥50000.00)。
4、桐土储[2008]32号B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大写)(¥1700000.00),每次增价幅度为伍万元整(大写)(¥50000.00)。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示栏及我局网站、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桐土储[2008]32号A、B地块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桐土储[2007]31号、桐土储[2007]32号地块均为无底价拍卖。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我局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不足 3 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公证费:按《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
(十三)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
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