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9月8日至9月18日挂牌出让永康市城西新区X-01-01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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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宗地编号: | 永康市城西新区X-01-01地块 | 宗地面积: | 8804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康市城西新区 |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1.2≤容积率≤2 | 建筑密度(%): | ≤20 |
| 绿化率(%): | ≥30 | 建筑限高(米): | ≤60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 投资强度: | 0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530万元 | 土地估价备案号: | 3314315BA0037 |
| 现状土地条件:按土地现状出让 | |||||
| 起始价: | 2650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15年09月08日08时30分 | 挂牌截止时间: | 2015年09月18日15时00分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5年08月18日 至 2015年09月16日 到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5年08月18日 至 2015年09月16日 到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9月16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09月16日16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永康市城西新区X-01-01地块号地块:2015年09月08日08时30分 至 2015年09月18日15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一)受让人若非永康市内的企业或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必须在永康市内成立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新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若要成立新公司的,竞买人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受托人)在挂牌现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出让金交纳:竞得人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在末次交纳出让金时才能全额转为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竞得人每日按延迟支付出让金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未全部缴清出让金的作放弃处理,出让人将追究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并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实施出让活动。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交付:自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2个月内以土地现状交付土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七)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挂牌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
(九)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需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十一)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含地下空间使用费。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另行交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印花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收取,契税和印花税按成交价格的3.05%收取。
(十二)开竣工约定:竞得人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投资开发,投资开发后应在二年内竣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向受让人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三)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 系 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579-87174812
开户单位:永康市预算外资金待清算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
银行帐号:627201012106821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