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11月29日拍卖出让蓉城镇天柱路西侧、九子大道北侧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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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青阳县人民政府批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公开公告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公告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宗地编号: | 2016-42号 | 宗地总面积: | 27209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蓉城镇天柱路西侧、九子大道北侧地块 | ||||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7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30 | ||||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30 | 建筑限高(米): | 小于或等于35 | ||||||
| 土地用途明细: | |||||||||
|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200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
| 场地平整: 基础设施: | |||||||||
| 备注: | 1、该地块总面积27209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起始价820万元。其中地块一:5245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容积率≤2.0,地块二:2196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1.7。 2、沿蓉城镇天柱路、九子大道两侧可作为商业用地。按县住建委提供的规划方案,2号、3号、4号、6号、7号优先作为安置用房,需无偿提供13000平方米的安置住宅、1800平方米的安置储藏室和65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非机动车库及21个地下机动车位(住宅层高3米,储藏室高度不得低于2.2米,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部分不计容),无偿提供625平方米的安置商业(其中陵阳路与天柱路交叉口商铺2套,共470平方米,一层面积200平方米,二层面积270平方米;沿九子大道10号楼商铺1间,共155平方米,一、二层各77.5平方米)。商业开发部分机动车地下停车率不少于70%。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竞买人属联合竞买的,须出具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并明确以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参加。
该地块竞买申请人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捐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 本次公开公告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公告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6年11月01日 至 2016年11月22日 到 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获取 公开公告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6年11月01日 至 2016年11月22日 到 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6年11月22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告活动定于2016年11月29日09时30分 在 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方式:
1、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二人(含二人)的,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一人的,采取挂牌方式出让。2016年11月23 日上午9:00青阳县国土资源局电话通知该地块竞买申请人。
2、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采用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出让地块均设置保留价,竞买人的报价低于保留价的不成交。
公开出让的时间和地点:
拍卖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11月29日上午9:30;
地点: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挂牌出让报价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6日上午9:00—10:30;
地点: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公开出让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二)付款方式:上述地块成交后七日内首付50%,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0566—5020612
联系人:吴先生、章先生
开户单位:青阳县财政局
开户行:青阳县农发行(帐号:20334172300100000025932)
查询网址:
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
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xxgk.ahqy.gov.cn)
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qyzb.gov.cn)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青阳县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