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7月24日至8月2日挂牌出让永康经济开发区F13-06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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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挂牌出让永康经济开发区F13-0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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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名称 |
出 让 面 积(平方米)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米) |
起始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开发 用途 |
使用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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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经济开发区F13-06 地块 |
37960.54 |
≤2.0 |
≤30% |
≥25% |
≤60 |
14770 |
2954 |
商住 |
商业40年 住宅70年 |
※本次公告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二、参加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受让人若非永康市内的公司或自然人,必须在永康市内成立新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若要成立新公司的,竞买人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在永康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www.ykgt.gov.cn)业务公告栏的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查看,也可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查看电子屏上的公开出让文件。需要纸质出让文件的,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收储中心获取。
四、申请人可于2017年6月30 日至2017年7月31日下午16时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收储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对象报名时,法人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册、变更基本情况及章程、单位公章;自然人须带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组织须带组织机构批准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参加投标的除委托人在本局工作人员面前当面授权委托外,均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下午16时。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7年7月31日下午16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挂牌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日15时止。挂牌地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和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价地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收储中心,本次出让活动由永康市公证处公证。
六、报价增幅:挂牌报价增幅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以起始价、上一挂牌价或以非整数倍加价均为无效)。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出让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报名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在末次缴纳出让金时才能全额转为土地出让金。竞得人中标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作自动放弃论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的交纳与退付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
(三)竞得人在竞得地块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出让金为该宗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契税及地下空间使用费。出让人在受让人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后6个月内以土地现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
(四)地下空间可开发,开发面积待竣工验收后按《永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补交出让金。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另行收取,契税和印花税按成交价格的3.05%收取。
(六)本次出让地块以土地现状出让,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竞买人自行勘察现场。有关具体情况可向永康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垂询。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系电话: 0579-87174812
联 系 人: 吕先生 卢女士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 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