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9月7日至9月28日挂牌出让南郊街道德政村地块使用权
关键字:温审资中心土告字〔2018〕46号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鹿城区政府)批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温州市牛山片区G-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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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 编号 |
温州市牛山片区G-07地块 |
宗地 坐落 |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德政村 |
宗地 面积 |
47200.8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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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率 |
1.0≤容积率≤3.0 |
出让 年限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零售商业用地和餐饮用地40年 |
绿地率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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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 |
建筑 限高 |
≤100米 (其中住宅建筑高度≥24米) |
建筑密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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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 价 |
152000万元 |
保证金 |
30400万元 |
加价幅度 |
人民币300万元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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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 始时间 |
2018年9月7日 9时00分 |
挂牌截止时间 |
2018年9月28日9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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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和竞得价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需缴纳的零星配套费; 2、具体地块规划指标以温州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2018]规划条件16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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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以《挂牌出让须知》为准。
二、竞买资格及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若由两人以上联合参加竞买的,网上报名过程中,需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并委托其中一家(联合竞买发起人)进行报价,且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
(1)单独申请竞买的,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
(2)联合申请竞买的,新公司须按联合竞买协议约定的联合各方出资比例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2、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仅限成立一家新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并在网上报名拟成立新公司页面中明确。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出让人可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要求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公司章程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前签订。也可直接与竞得人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竞买人如为温州市鹿城区外注册的企业,竞得后应当按规定在温州市鹿城区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并以新设立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本地块进行开发。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地块竞价总价未达到197600万元时按价最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当地块竞价总价达到197600万元时,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竞报配建配套用房(保障性住房)面积的程序,每次竞报面积增幅为200平方米或200平方米的整数倍,并以竞报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最高竞报面积为139800平方米,首个竞报最高配建面积的竞买人直接确定为竞得入选人。配建的配套用房(保障性住房)品质应不低于该地块商品住房品质并要求集中布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不少于竞报的配套用房(保障性住房)面积,以套为单位无偿移交给鹿城区政府。配建的配套用房(保障性住房)需按浙江省工程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温市规[2017]83号)同时配建地下机动车位一并无偿移交。竞得入选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即为本地块的竞得人,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须知,可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land.zjgtjy.cn/GTJY_ZJ/)进行。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提前办妥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六、本次挂牌报名时间:2018年9月7日9时00分至2018年9月26日17时00分。
七、本次挂牌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8年9月26日17时00分。
八、联系方式
现场咨询: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温州市民中心 会展路1268号 A座4楼)。
联系电话:
土地交易处: 0577-88926859 徐女士
地块联系人: 0577-88621787 徐先生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