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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9月21日至10月10日挂牌出让市区西山路南侧、杨园路东侧等5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第一地产网 发布时间:2018-08-31

关键字:海土告字[2018]第29号

 海土告字[2018]第29号

 

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五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序号

地块

编号

土  地  位 置

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用途

产业

定位

规划指标要求

供地

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1

海土字18081号

市区西山路南侧、杨园路东侧

0.3334

商业商务用地

/

1.5-2.0

≤30%

40年

140

660

2

海土字18168号

斜桥镇庆万路西侧、支三路南侧

0.2343

商业用地

/

1.0-1.1

≤50%

40年

170

830

3

海土字18197号

盐官景区古邑路两侧、宣德门西侧、人民路东侧、

2.6024

商业用地

/

0.6-0.75

≤50%

40年

930

4640

4

海土字18198号

盐官景区宣德路北侧、东门葫芦潭河西侧

0.3319

商业用地

/

0.7-0.8

≤60%

40年

120

555

5

海土字18199号

盐官景区宣德路南侧、东门葫芦潭河西侧

0.2726

商业用地

/

0.8-1.0

≤60%

40年

100

490

 

二、本次挂牌出让土地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对缺乏诚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有关部门教育、督促仍拒不改正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得人确定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land.zjgtjy.cn/GTJY_ZJ/)进行。

五、本次挂牌报名时间: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8日(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6:00时)

挂牌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10:00时,挂牌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10:00时。

以上时间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挂牌出让须知》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现场咨询: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交通大楼3号楼)

联系人:朱小姐 陈先生

咨询电话:0573-87657728,0573-87289249

系统网络技术咨询:18627599793,1893243017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八、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九、其他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的地块需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5%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海土字18081号地块投资强度≥8025万元/公顷,开工后半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产后3年达到300(综合服务用房1800平方米折算用地面积除外);项目建成后20%自持,80%无偿整体移交给海宁市海洲街道下属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取得无偿移交的资产后须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地块成交后受让方除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须与属地政府或平台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并及时报出让人和海宁市服务业局备案。

3、海土字18168号地块带地面建筑挂牌出让,地上建筑物2464.5平方米由竞得人自行以722.7925万元向斜桥镇人民政府下属海宁市斜桥新市镇建设有限公司回购。

4、海土字18197号地块100%自持;地块内保留建、构筑物15458.1平方米,由竞得人以评估价15000万元向盐官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回购。

5、海土字18198号地块100%自持;地块内保留建、构筑物2402平方米,由竞得人以评估价2400万元向盐官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回购。

6、海土字18199号地块100%自持;地块内保留建、构筑物1712.2平方米,由竞得人以评估价1700万元向盐官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回购。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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