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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11月30日至12月13日挂牌出让海宁经济开发区等5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第一地产网 发布时间:2018-11-09

关键字:海土告字[2018]第33号

 海土告字[2018]第33号

 

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五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序号

地块

编号

土  地  位 置

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用途

产业

定位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

(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1

海土字18223号

海宁经济开发区兴业路北侧、双利路西侧

1.9622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

1.2-1.5

≤30%

商业40年,住宅70年

2500

12300

2

海土字18206号

丁桥镇丁桥路南侧、文潮路东侧

3.4893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配建安置房)

1.5-2.0

≤30%

商业40年,住宅70年

2700

13500

3

海土字18207号

丁桥镇丁桥路南侧、文潮路西侧

0.9927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

1.2-1.6

≤35%

商业40年,住宅70年

800

4000

4

海土字18222号

袁花镇龙山路北侧、麦司港西侧

1.7995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

1.2-1.5

≤30%

商业40年,住宅70年

1200

5990

5

海土字18236号

尖山新区春富路南侧、金牛路东侧

5.5331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

1.3-1.8

≤30%

商业40年,住宅70年

2700

13200

 

二、本次挂牌出让土地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对缺乏诚信(欠缴出让金或违约金等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有关部门教育、督促至本次公告挂牌开始之日仍未改正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得人确定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出让地块,当溢价率达到70%时锁定限价,转入竞拍配建保障房或安置房面积。

四、本次挂牌出让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land.zjgtjy.cn/GTJY_ZJ/)进行。

五、本次挂牌报名时间: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1日(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16:00时)

挂牌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挂牌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以上时间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挂牌出让须知》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现场咨询: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交通大楼3号楼)

联系人:朱小姐 陈先生

咨询电话0573-87657728,0573-87289249

系统网络技术咨询:18627599793,1893243017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八、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九、其他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的地块需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5%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海土字18206号地块要求地块内需集中设置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安置用房(其中户型80平方米不小于30套,户型100平方米不小于20套,户型120平方米不小于20套,80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安置房成套住房比例100%,配建的安置房宜按幢按单元集中布置,须就近按每套不小于1个汽车位配置安置房的汽车停车位,配建的安置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应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具体由丁桥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在设计审核时把关。配建的安置房和配套汽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丁桥镇人民政府,移交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承担,土地竞得人须与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签订《配建房屋建设移交协议》。

3、海土字18222号地块要求地块内房屋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销售。

4、海土字18236号地块要求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自持。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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