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1月3日至1月16日挂牌出让斜桥镇洛塘河南侧等4幅地块使用权
关键字:海土告字[2018]第37号
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四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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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块 编号 |
土 地 位 置 |
土地 面积 (公顷) |
土地 用途 |
产业 定位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年限(年)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起始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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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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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土字18155号 |
斜桥镇洛塘河南侧、丁庆公路西侧 |
1.3666 |
商住用地 |
房地产开发(配建安置房) |
2.0-2.5 |
≤30% |
商业40年 住宅70年 |
590 |
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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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土字18247号 |
市区联合路北侧、沿泾港西侧 |
2.2502 |
商住用地 |
安置房 |
1.1-1.2 |
≤29% |
商业40年 住宅70年 |
1620 |
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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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土字18265号 |
盐官度假区潮涌路南侧、上塘河东侧二期 |
0.3262 |
商服用地 |
文化旅游 |
地上0.6-1.0;地下≤0.03 |
≤30% |
40年 |
60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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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土字18243号 |
盐官景区宣德东路北侧、安星路东侧 |
0.7318 |
商业商务用地 |
/ |
1.8-2.2 |
≤40% |
40年 |
440 |
2170 |
二、本次挂牌出让土地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对缺乏诚信(欠缴出让金或违约金等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有关部门教育、督促至本次公告挂牌开始之日仍未改正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得人确定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出让地块中,海土字18155号地块设定上限价格,当溢价率达到70%时锁定限价,转入竞拍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
四、本次挂牌出让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land.zjgtjy.cn/GTJY_ZJ/)进行。
五、本次挂牌报名时间: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14日(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16:00时)
挂牌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0:00时,挂牌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10:00时。
以上时间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挂牌出让须知》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现场咨询: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交通大楼3号楼)
联系人:朱小姐 陈先生
咨询电话0573-87657728, 0573-87289249
系统网络技术咨询:18627599793,1893243017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八、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九、其他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的地块需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5%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海土字18155号地块须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7080平方米(户型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680平方米,户型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420平方米,户型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4180平方米,户型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7800平方米),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就近配置不少于1个汽车停车位。土地竞得人需与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下属海宁市斜桥新市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配建房屋建设移交协议》,按规定配建和竞拍配建的安置房和配套汽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下属海宁市斜桥新市镇建设有限公司,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海土字18247号地块: 该项目为拆迁安置用地,商业用房安置均价约9800元/平方米用于城镇征收安置;住宅用房中,总建筑面积的30%可销售,其余70%用于安置,其中约9120平方米(65平方米户型48套,120平方米户型50套)用于农村拆迁安置,安置均价约2600元/平方米,其余房源约3480平方米用于城镇征收安置,安置均价约8000元/平方米。
4、海土字18265号地块:项目100%自持,投资强度≥4050万元/公顷,开工后半年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地块成交后受让方除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须与属地政府或平台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并及时报出让人和海宁市服务业局备案。
5、海土字18243号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成并取得不动产证后5年内不得销售,投资强度≥9000万元/公顷,开工后半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地块成交后受让方除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须与属地政府或平台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并及时报出让人和海宁市服务业局备案。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