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7月19日至8月1日挂牌出让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八幅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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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9号
经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中心受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实施挂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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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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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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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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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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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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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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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2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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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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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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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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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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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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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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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3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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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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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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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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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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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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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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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4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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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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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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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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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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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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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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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5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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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0
|
1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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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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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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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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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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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6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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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3
|
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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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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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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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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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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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7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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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5
|
3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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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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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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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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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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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8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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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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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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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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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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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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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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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39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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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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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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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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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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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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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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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让用途、年限:出让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伍拾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三、出让对象:根据《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瑞政发(2011)159号)、瑞安市人民政府【2011】5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第三批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相关事宜的函》(瑞开发委【2011】25号)精神,竞买人须已列入瑞安市工业用地需求项目库的项目或企业,并符合以下具体地块准入要求。
32号地块:高强度聚乙烯纤维生产及防弹衣制造企业
33号地块:电子控制硅油风扇离合器总成制造企业
34号地块:汽车机电防盗锁生产企业
35号地块: PVC高分子卡基片材和智能卡生产企业
36号地块:以新能源电池为动力的电动车和四轮特种车制造企业
37号地块: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生产企业
38号地块:太阳能EVA胶膜生产企业
39号地块: LED灯生产企业
第32号、33号、34号地块竞买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可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税费达到15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亩均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8万元以上。
(2)企业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或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且现有工业用地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
第35号、36号、37号、38号地块竞买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在外投资企业上年度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瑞安市注册新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亩。
39号竞买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企业为2006年9月6日之前与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交纳土地款,但尚未能供地。
四、出让方式:不设保留底价,公开挂牌出让。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五、新建项目要求:
符合准入条件的竞买人,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项目亩均投资达到25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在原企业产出水平的基础上,新增用地每亩年产值达到6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达到20万元以上。
六、企业登记注册要求:竞得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不在瑞安的,须在成交后半年内,在瑞安市内登记成立由原公司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新公司,并进行税务和统计登记,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办理新公司登记注册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由新公司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七、出让起始地价、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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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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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地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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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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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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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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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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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
|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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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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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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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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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
191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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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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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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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114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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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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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0
|
1093
|
219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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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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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3
|
1900
|
380
|
600
|
37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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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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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
|
377
|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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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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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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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
303
|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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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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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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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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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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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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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16:00时。竞买保证金须由竞买人一次性缴纳,不可他人代缴,凭银行出具的有效凭证到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换取保证金缴纳收据。
八、项目开竣工时间:2012 年7月25日前开工,2014 年7月25日前竣工。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进场施工为准,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九、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履约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凭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函,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四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再返还四分之一,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剩余的四分之二全部返还。超过期限未开工或未竣工投产或未达综合验收合格的,竞得人须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由市财政部门凭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函,将上述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后缴入国库。
十、地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缴纳:竞得人须于2011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缴清全部地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不能按时足额缴清全部地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自滞纳之日起,须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没收受让人缴纳的定金,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
出让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邮政快递方式或其他方式送达。送达当日本合同解除。
地价款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及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由竞得人向地税部门交纳。
十一、交付土地:本次挂牌活动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应自行到出让地块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地块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地质、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对出让人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按时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和有关违约金后,出让人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在交付土地后,竞得人方可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
现场踏勘联系人:张战帆,联系电话:13958889369,65605691。
十二、土地出让后有关监管措施
1、受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不得分期建设。竞得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对不执行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出让人并有权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加瑞安市土地招拍挂活动。
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开工或竣工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的履约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2、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地价款、履约保证金和有关违约金,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抵押登记。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办理抵押登记时,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他项权利证明书中注明最高贷款额为不得超过原来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150%,超过最高款额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由受让人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经贸、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对验收不合格,主要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暂扣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在延期一年内整改合格的,予以返还。
4、受让人集约产出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处置办法。分两种情况:①针对企业擅自更改项目,或土地、厂房利用严重不足,或对土地、厂房进行私下转让,及由此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收入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单位提出,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出让人或出让人指定的单位收购,收购价格按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进行计算,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前期土地开发投入,按即时重置价格评估后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受让人生产发展仍需用地的,由受让人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受让人补足保留部分的土地的现时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差额后,予以保留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②受让人已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无擅自变更,投资强度已达到约定要求,土地、厂房也已充分利用,但由于市场变化、效益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收入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可采取补税措施,即从延期整改一年后开始计算,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暂扣的综合验收部分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每亩6万可抵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收入要求或已连续两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
5、受让人不得擅自转让、擅自变相赠与、或以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如建设项目已通过综合验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正本后,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和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由出让人或出让人指定的单位收购,收购价格按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加银行利息(按回购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存款基准利率平均数结算),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进行计算,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前期土地开发投入,按即时重置价格评估后收购。
受让人确需变更股权的,须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确无异常情况的,出具同意变更书面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6、受让人要与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投资项目内容和产业要求,如擅自变更项目的,已出让的工业用地一律收回。具体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出让人或出让人指定的单位收购,收购价格按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进行计算,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前期土地开发投入,按即时重置价格评估后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三、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应于2011年7月28日16:00时前凭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资格初审意见书到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滩满庭芳大楼三楼)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携带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须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十四、挂牌时间、地点:2011年7月19日至2011年8月1日16:00时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
十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及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须于2011年7月28日16:00时前到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
十六、银行帐户与联系方式:
竞买保证金缴纳帐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开户银行:瑞安市建行营业部
帐号:33001626135050003468
联系、咨询电话:0577-65879516,0577-65879525
网址:www.raztb.com
特此公告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