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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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下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地块基本情况及其规划要点
编号
座落
(年)
万元(人民币)
起始价
(人民币)
途
率
密度
率
(元/平方米)
B≤1.0
B≤50%
B≥20%
70
停车场
广场
道路
C1≤1.0
D≤0.6
D1≤0.1
C1≤50%
D≤35%
D1≤10%
C1≥20%
D≥30%
D1≥30%
70
道路
H≤0.8
H≤35%
H≥30%
70
注:622号地块内须建设一座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的星级酒店。
三年累计开发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④所开发项目曾获得建设部颁发的绿色三星奖项。
622号地块的竞买人还须持有与国际一线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2、本次招商地块以净地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有意竞买者申请参加竞买时,需提交竞买地块的履约保证金及下列文件,办理竞买手续,
领取竞买资格证书及报价单。
(1)竞买申请书;
(2)单位申请竞买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竞买还须提供符合竞买资格要求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近三年房地产开发业绩证明以及获得建设部颁发的绿色三星奖项的证明(各项证明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境外企业(含联合竞买中的境外企业)申请报名,须三方(扬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竞买人、中国银行维扬支行)共同签订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有单位签章及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竞买622号地块须提交与国际一线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3)提交可以在本地银行兑付的人民币(或外币)银行支票(竞买申请人须将其支票自行在其付方银行进帐)或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账户户名:扬州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帐号:20111005015;外币以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外汇保证金账户户名:扬州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维扬支行,账号:49592808093014。
3、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申请及报价。
三、招商活动安排及相关事项
1、公告时间及相关事项
本次挂牌出让公告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19日,自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19日(工作日)到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二楼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窗口领取挂牌出让文件。 在此期间扬州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接待有意竞买者对招商地块的现场踏勘(有意竞买者也可自行踏勘现场)。
2、挂牌时间和地点
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8月29日,地点为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二楼土地交易中心。
3、受理竞买时间及要求
有意竞买者可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8月27日(工作日)持本《招商公告》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到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二楼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窗口办理竞买手续,交付履约保证金,领取竞买资格证书(履约保证金到帐后方可领取)及报价单。受理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16时。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于挂牌出让时间内持《竞买资格证书》及报价单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二楼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窗口进行报价或更新报价。接受报价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16时。
有关报价的最新动态可在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二楼招商公示牌上查看或通过网上进行查询(查询网址:www.yzgtj.gov.cn)。
4、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成交现场当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同时竞得人于成交现场当场缴纳出让金(621号、622号地块竞得人于成交现场当场缴纳不少于竞得地块市场挂牌起始总价额的80%出让金,623号地块竞得人于成交现场当场全额缴纳竞得地块市场挂牌起始总价款,若三个地块由同一竞买人竞得,则竞得人于成交现场当场缴纳不少于竞得地块市场挂牌起始总价额的50%出让金;若地块由境外企业(含联合竞买中的境外企业)竞得的,用外资支付出让金的,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4个月内付足成交总价额的上述相应比例的出让金)。
5、有关本次招商地块的详细情况及招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详见招商文件,敬请有意竞买者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二楼土地交易中心交易窗口领取招商文本及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
咨询电话:0514-87338859、87339155、87339622
二O一O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