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12月3日拍卖出让水湖镇,一环路以南,吴山路以西,规划丰香路以北,县计生委以东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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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0、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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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 |
序号 |
土地座落 |
地块编号 |
四至范围 |
土地面积(亩) |
规划用途 |
出让年限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化)率 |
参考地价 (万元/亩)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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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
1 |
水湖镇境内 |
CF201406 |
北至:一环路 |
72.03(商业14.4亩、居住57.63亩) |
商住 |
商业40年 |
≤2.4 |
≤24% |
≥40% |
135不含契税、印花税)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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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效报名竞买人数达不到3家,报市土委会“取消供应”,或申请采取挂牌或“现场竞价”方式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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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出让人及出让承办机构
土地出让人: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承办机构: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三、竞买人范围
竞买人须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法人。
四、竞买登记
竞买人须于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2月1日到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获取CF201406号地块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竞买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11:30(以实际到帐为准)。
五、拍卖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在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拍卖出让时间分别为:
2014年12月3日上午10时(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联系方式
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联系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51号,联系人:崔工、王工,联系电话:0551-66680166、66678301。
八、其他
1、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4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竞得人须在地块内规划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平方米的超市,并整体运营,不得分割销售。
3、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出让土地范围内提供开放式道路。
4、竞得人须按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资金(含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80元/平方米。
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7、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第一款规定报告开竣工相关事项。
8、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另行按出让金总价款的5%交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交长丰县财政指定帐户。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此款由长丰县政府督促水湖镇政府监督落实。
9、竞得人须无偿实施并管护地块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绿化及铺装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备案)。
10、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1、自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办理土地现状移交手续。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