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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9月6日至9月19日挂牌出让碧云路东侧、塘南路北侧等6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第一地产网 发布时间:2018-08-15

关键字:海土告字[2018]第27号

 海土告字[2018]第27号

 

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六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序号

地块

编号

土  地  位 置

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用途

产业

定位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

(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1

海土字18173号

市区碧云路东侧、塘南路北侧

3.6472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

1.2-1.5

≤30%

商业40年,住宅70年

6900

34500

2

海土字18151号

市区西山路东侧、桃园路南侧、北关桥路北侧

4.436

商住用地

安置房

1.2-1.6

≤27%

商业40年,住宅70年

5400

26800

3

海土字18167号

长安镇东西大道南侧、创新路西侧

2.112

商业商务综合用地

/

2.0-2.8

≤45%

40年

1810

9050

4

海土字18165号

袁花镇硖尖公路东侧、文浜路南侧

4.3008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

2.0-2.5

≤25%

商业40年,住宅70年

4600

22650

5

海土字18162号

海宁经济开发区硖川路北侧、碧海路东侧

1.6209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配建安置房)

1.2-1.5

≤30%

商业40年,住宅70年

2600

13000

6

海土字18176号

海宁经济开发区横山路北侧、碧海路西侧

2.6946

商住用地

房地产开发(配建安置房)

1.2-1.5

≤25%

商业40年,住宅70年

4000

20000

 

二、本次挂牌出让土地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对缺乏诚信(欠缴出让金或违约金等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有关部门教育、督促至本次公告挂牌开始之日仍未改正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得人确定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出让地块,除海土字18151号地块、海土字18167号地块外,其余地块均设定上限价格,当溢价率达到70%时锁定限价,转入竞拍配建保障房、安置房或人才公寓建筑面积。

四、本次挂牌出让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land.zjgtjy.cn/GTJY_ZJ/)进行。

五、本次挂牌报名时间: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7日(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16:00时)

挂牌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为2018年9月6日,挂牌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

以上时间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挂牌出让须知》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现场咨询: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交通大楼3号楼)

联系人:朱小姐 陈先生

咨询电话0573-87657728,0573-87657865,0573-87289249

系统网络技术咨询:18627599793,1893243017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八、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九、其他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的地块需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的5%收取,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海土字18151号地块为拆迁安置房,商铺安置结算价格为11200元/平方米,住宅安置结算价格为7660元/平方米。

    3、海土字18167号地块投资强度≥8400万元/公顷,开工后半年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运营后3年税收375万元/公顷以上,项目自持比例不低于30%;商业商务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为200平方米。地块成交后受让方除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网上出让文件)外,须与属地政府或平台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详见网上出让文件)并及时报出让人和海宁市服务业局备案。

    4、 海土字18162号地块需集中设置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安置房,按幢按单元集中设置,并须就近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汽车车位,成套住房比例100%,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具体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在设计审核时把关;土地竞得人需与海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配建房屋建设移交协议》,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配建的安置房和配套汽车车位须无偿移交给海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移交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5、海土字18176号地块需集中设置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安置房,按幢按单元集中设置,并须就近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汽车车位,成套住房比例100%,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具体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在设计审核时把关;土地竞得人需与海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配建房屋建设移交协议》,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配建的安置房和配套汽车车位须无偿移交给海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移交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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