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2、地下建设条件:本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层数建议为二层,地下空间功能为停车配套和辅助用房等。其中,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459平方米,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34平方米。地块地下空间可与134-01地块整体连通,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3、公共空间:本地块地面一层与134-01地块地面一层形成连续整体的公共空间,并重点确保苏州河沿岸界面的公共开放,不得设置围墙,提升地区空间活力和品质。 4、装配式建筑:本地块内建筑及配套用房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具体要求按照沪建建材〔2025〕250号文执行,并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5、绿色建筑: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并取得绿色建筑竣工或运行标识。 6、节能管理:应设计并安装太阳能光伏等符合相关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用规模需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的要求,且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7、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地块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8、海绵城市: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黄浦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9、水务管理:(1)本地块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市政合流管。(2)本地块内部雨、污水分流,地块建设时应完善地区排水管网服务能力,合理布设周边市政道路的排水管道。(3)本地块开发时应同步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周边排水系统衔接,新建雨水调蓄池规模按120 m3/ha配建。 10、引入行业:本地块应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及符合黄浦“3+3”(金融服务、商贸服务和专业服务三大千亿级产业,以及文旅服务、健康服务和科创服务三大百亿级产业)产业规划导向的企业。 11、物业持有:受让人应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办公物业。 12、登记: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层。 13、民防设施:(1)本地块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2)地块范围内有2个既有民防工程,因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的,应当向民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除审批手续,并在项目中落实拆除审批意见。 14、本地块新建塔楼与134-01地块建筑统一建筑风格,加强西藏中路沿线界面整体性。地块内建筑塔楼与相邻地块的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在确保相邻地块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具体退界距离应取得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同意后,与建筑间距一并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经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确定。地块塔楼支撑结构不得进入轨交盾构15米控制线范围内,悬挑结构除外,具体建设方案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征询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15、本地块紧邻轨道交通8号线,(1)临近地铁的地下室基坑挖深应避免超过轨道交通结构顶覆土,一层地下室应退离地铁结构线6米以上,超过2层的地下室应进一步后退。(2)建筑物如采用桩基基础形式,桩基应退离地铁结构至少3米。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及距离地铁结构1倍建筑物桩长(地面至桩底)范围应采用非挤土桩,避免大范围施工挤土桩对地铁结构的挤压影响。(3)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及其外边线两侧至少各一倍结构底埋深范围内附加荷载应基本为零。(4)所有勘察孔须退地铁结构10米外,钻孔终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可靠回填密实。(5)地铁运营期间会产生振动和噪音影响,受让人应自行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并符合环评要求。项目在出租前应将上述不利影响以明确方式告知潜在的承租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该项目建设工程应按《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16、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受让人擅自转让物业,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受让人违反、未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对地块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不得对已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提出补偿要求。 1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不得违规改变使用性质进行类住宅建设、使用。 |